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13〕第 21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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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的规定,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08〕1号)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支出类会计科目中增设“5003 购买大病保险支出”一级会计科目。

  1.本科目核算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

  2.本科目应当按照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4.期末,应当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统筹基金”科目,借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发生合同约定盈余或亏损时的账务处理。

  1.根据大病保险承办合同,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余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到商业保险机构的盈余返还时,按照实际返还的金额,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科目。

  2.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补偿时,按照实际补偿的金额,借记“统筹基金——风险基金”科目(适用于提取风险基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统筹基金——一般统筹基金”(适用于未计提风险基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三)会计报表的调整。

  1.在收支表(会农合医02表)中“二、基金支出”中增加“(三)购买大病保险支出”项目。

  2.本项目反映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购买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二、对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类会计科目中增设“503 购买大病保险支出”一级会计科目。

  1.本科目核算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

  2.本科目应当按照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3.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4.期末,应当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发生合同约定盈余或亏损时的账务处理。

  1.根据大病保险承办合同,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盈余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到商业保险机构的盈余返还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

  2.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向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补偿时,按照实际补偿的金额,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三)会计报表的调整。

  1.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会医疗02表)项目中增加“五、购买大病保险支出”项目(行次为27),原表中“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相应修改为“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2.本项目反映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购买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三、施行时间

  本补充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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