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决定取消下放财政部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项,下放管理层级3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后的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后续监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
财政部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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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 |
取消 |
2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3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4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