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13〕第 102 号
  • 【法规类别】营业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2月3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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