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文资〔2013〕第 14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2月13日
关联知识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为做好2013年度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水平

  (一)确保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质量。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13〕322号)的要求,认真开展对相关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以下简称决算报表)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确保决算报表编制质量。中央文化企业在开展决算工作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 并根据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中央文化企业编制决算报表应当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撰写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做到内容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二)加强财务会计决算数据分析。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充分运用财务会计决算成果,通过数据挖掘、行业对标、短板诊断、风险预警、趋势预测,全面分析、评估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财务状况、盈利结构等,并剖析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支持和参考,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规范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送工作

  (一)报送时间和程序。2014年4月30日前,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将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直接报送财政部文资办,其他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财政部文资办。

  (二)报送内容。(1)2013年度汇总(合并)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汇编范围企业户数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印章。(2)中介机构对企业集团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纸质文件。(3)汇总和各企业合并、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等电子文档。

  (三)报送要求。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报送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资料时,须正式行文。决算报表资料应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相关纸质文件需按A4纸格式打印。

  三、规范中央文化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报送工作

  中央文化企业发生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5〕67号)的规定,按照内部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并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随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一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文资办报备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并在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报备材料如下: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建设情况、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和过程等。

  (二)属于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企业应当逐笔逐项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文件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四、规范中央文化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一)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组织工作,明确审计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制度,不断提高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对审计工作不符合中央文化企业财务管理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继续聘请。中央文化企业需汇总填报《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见附件),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随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一并向财政部文资办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

  (二)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结果运用。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充分发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一是对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事项,以及管理建议书中反映的经营、财务管理等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逐项说明情况和下一步整改工作安排。二是对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和建议等,应及时整改、规范管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逐项说明整改落实情况;对尚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应当逐项说明原因及整改工作安排。三是结合财务会计决算审计工作,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

  五、其他事项

  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进行决算数据的逐级录入、上报、汇总和分析等工作。

  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文资办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余远方 010-68553752

  财政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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