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9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第 69 号
  • 【法规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2月17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12月17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2月17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税则号列: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抗拉强度大于等于620Mpa、屈服强度大于440Mpa的”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为7304511001、7304519001、7304591001和7304599001;其他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的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为7304511090、7304519090、7304591090和7304599090。

  三、凡申报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果原产地为欧盟、日本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日本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径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四、有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五、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91号

  2.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16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