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环资〔2013〕第 2420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2月2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中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地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先行示范地区申报(本次申报以省级以下地区为主,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不超过2个地区,并排出顺序,超过2个的不予受理),做好建设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4年2月17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确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第一批名单。

  各地区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活动,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打好基础。

  附件: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2013年12月2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