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合函〔2013〕第 1016 号
  • 【法规类别】其他法规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2月1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的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创新合作区的发展模式,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将加强合作,支持合作区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建立合作区项目协调和信息共享等联合工作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合作区实施企业、入区企业提供投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具体措施包括:
 
  (一)商务部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合作区进行宏观指导,在国别和产业指引、资本投资便利化、境外投资保障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对外发展战略的需要,支持国内产业集群“走出去”,为合作区建设提供投融资等服务。
 
  (三)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将支持或共同开展合作区布局和发展规划等研究工作。
 
  (四)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将建立有关合作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相互通报关于合作区确认考核、年度考核及投融资进展情况,引导企业有序赴合作区投资经营。
 
  (五)根据合作区推动工作的需要,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将不定期对合作区项目融资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
 
  二、国家开发银行将依据商务部、财政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商合发〔2013〕210号)的要求,明确合作区优先融资的基本条件,针对合作区的特点和需求,对合作区提供融资服务。具体工作包括:
 
  (一)国家开发银行将在市场化运作、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重点优先支持已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项目;有选择地支持我与合作区东道国政府共同关注的在建合作区项目;积极跟踪规划中的其他合作区项目。
 
  (二)在信用结构上,除依托境内股东信用提供贷款模式外,积极探讨依托境外金融机构信用、项目自身及其他资产抵质押、土地出让应收账款质押等模式,为合作区实施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通过与东道国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合作,以转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入园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四)国家开发银行及其下属的中非发展基金可通过投贷结合方式为非洲地区合作区提供投融资服务,并为入园企业提供非洲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服务。
 
  三、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加强合作区建设的指导,为合作区企业提供投资咨询和融资方案设计等服务工作,引导我国企业有序开展合作区建设工作。
  
  商务部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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