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保监会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秩函〔2013〕第 881 号
  • 【法规类别】国内贸易管理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3年10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0月1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促进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合规性审查

  开展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

  (二)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三)拥有覆盖全国一半以上省会城市的服务网络以及三年以上从事保证保险业务的经验;

  (四)拥有完善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核保系统和理赔系统。

  符合以上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向保监会报送产品相关材料的同时,应提供资质说明材料。本通知发布前已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可继续执行原有保单至保险期限届满时止。

  二、推行示范性条款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结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商务部有关业务要求,组织行业制订示范性条款,明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投保比例、赔付处理、责任免除等主要内容,供保险公司参照使用。

  三、强化业务管理

  开展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强化业务经营管理。

  (一)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的全面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保障业务安全平稳发展;

  (二)主动或通过第三方及时采集、保全企业发卡信息,确保预收资金余额和单卡余额数据真实、完整;

  (三)对不再续保的发卡企业,于保险期限届满前30日以及保险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通知商务主管部门;

  (四)每年1月30日前,向保监会、商务部书面反馈上一年度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情况。

  四、规范理赔服务

  开展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出现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持卡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获准开展业务后,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告该业务的保险理赔流程、理赔标准、理赔单证等事项;

  (二)发生理赔事件后,及时完成预付卡余额数据确权工作,并依据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比例,向持卡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加强与发卡企业的日常沟通协调,建立预付卡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应对保险理赔事件。

  五、开展监督管理

  (一)保险监管部门应当适时开展对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并与商务主管部门共同引导财产保险公司和发卡企业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中合理、有序竞争。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保险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核查发卡企业提交保单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出单保险公司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所提供的保险产品经保监会批准。

  (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发卡企业风险警示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共同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发展。

  请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

  商务部                      保监会

  2013年10月 17日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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