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秩函〔2013〕第 718 号
  • 【法规类别】国内贸易管理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3年8月15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8月15日
关联知识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深圳市经信委、广州市外经贸局:

  2012年6月,商务部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12月,同意港澳投资者在广州市、深圳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点以来,四地分别制定了行业管理办法,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开展了机构准入评审,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加强商业保理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行业统计

  为准确掌握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状况,商务部将建立商业保理行业统计制度。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本地区的商业保理公司登录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sybl.mofcom.gov.cn)进行信息填报。填报内容包括公司注册信息、高管人员资质、财务状况、业务开展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本通知发布前已完成工商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应于2013年9月底前完成基本信息填报;本通知发布后新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应于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填报。之后,商业保理公司应于每月、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月度、季度业务信息填报。相关信息填报情况将作为商业保理公司合规考核的重要指标。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行业统计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报告重大事项

  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本地区的商业保理公司于下述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一)持股比例超过5%的主要股东变动;

  (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四)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五)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六)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变动;

  (七)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八)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商业保理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商业保理公司还应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商业保理公司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三、实施监督检查

  (一)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制订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年度实施方案,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定期监测本地区商业保理公司运营情况。如发现信息数据出现异常变化,及时向商业保理公司进行核实,要求其提供专项资料并做出说明。

  (二)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内商业保理公司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系统排查企业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2013年下半年,重点组织一次对辖内商业保理公司的资本金管理专项检查,严查虚假注资及抽逃、挪用资本金的行为。

  (三)在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商业保理公司年审制度。对违反监管制度或达不到监管要求的公司,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以及违规情节严重的公司,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年审不予通过;对违法的要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其他设有商业保理公司的地区以及在本通知发布后获得商业保理试点资格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郑文渊 魏子力

  电话:010-85093311 85093319 85093329(传真)

  电子邮箱:xinyongchu@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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