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使用“商务执法业务管理系统”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秩司函〔2013〕第 6 号
  • 【法规类别】国内贸易管理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3年1月6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月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规范执法信息报送工作,提高执法工作效能,我部近期开发了“商务执法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商务执法系统”, http://swzf.12312.gov.cn)。该系统由执法信息统计子系统、执法日常管理子系统、执法业务培训子系统、执法信息互传子系统等组成。其中,“执法信息统计子系统”已经开发完成,其它系统正在抓紧开发中。

  现将“执法信息统计子系统”免费提供各地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主要功能。“商务执法业务管理系统”由执法信息统计子系统、执法日常管理子系统、执法业务培训子系统、执法信息互传子系统等组成。建成后,将成为集日常办公、数据上报、业务培训和交流、信息交互于一体的综合管理系统。届时,各地商务综合执法日常办公和综合管理将主要通过该系统实现。

  (二)特点优势。该系统无需增加特殊软硬件,只需能够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即可;系统操作简便,流程和界面设计力求符合实际执法工作需求;覆盖面广,可同时覆盖各省、市、县,确保数据采集全面、准确、迅速。

  (三)与12312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关系。该系统主要用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系统”相互独立运行。全部开发完成后,将实现“12312举报投诉服务系统”和“商务执法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商务执法业务管理系统”中“举报投诉”数据将由“12312举报服务系统”数据自动生成。

  (四)执法信息统计子系统。省、市、县三级商务主管部门均需使用。县级按要求填报本级工作数据;市级负责填报本级数据和审核县级上报数据,并将数据汇总上报省级部门;省级负责审核市级上报数据,并将数据汇总商务部(详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商务执法系统是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举报投诉系统的重要补充,也是掌握各地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主要依据。各地要充分认识使用本系统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本地区商务执法系统的使用和人员培训工作。

  (一)抓紧完成首次数据上报。根据工作安排,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2013年1月20日前抓紧完成首次数据填报,逾期不报将视同无数据。其中,“举报投诉”栏目中要求的2009-2012年的数据,一经上报和审核,将不能变更。

  (二)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审核。在今后工作中,要及时对“基础数据”栏目进行更新,省、市两级商务部门要及时审核上报数据,确保数据及时上传。我部将从2013年1月起,每月底对各地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和12312举报投诉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通报。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确保在每月底前将本月数据及时更新上报。

  (三)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填报和审核,做好系统维护。同时,要结合各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

  (四)组织开展学习培训。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下辖市、县商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系统使用方法,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五)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各级要准确填报有关数据,对上报数据和案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中,“案件处理”数据在填写案件情况后自动生成。安装了“12312举报投诉服务系统”的地区,要确保两个系统之间相同指标数据的一致性。

  (六)及时做好沟通反馈。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系统应用过程中的问题。省级商务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改进需求,并在2013年1月20日前反馈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我部将根据系统应用情况、各地改进意见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七)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商务执法业务管理系统”系商务综合执法部门专用,请各地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防止泄露和盗用。今后我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系统进行加密。

  如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或者对于系统的意见和建议,请与我部(市场秩序司)或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技术咨询:王思新、刘丹(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咨询电话:010-67800240

  附  件:

  1.县、市、省级商务执法机构填表说明

  2.执法信息统计子系统操作手册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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