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秩字〔2013〕第 9 号
  • 【法规类别】国内贸易管理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3年3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3月1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成果,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促进生猪屠宰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现就近期做好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在网站公布审核合格和延期整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名单,接受公众监督。

  (二)加强对延期整改屠宰企业的督促检查。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2013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报送前一季度屠宰企业延期整改情况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变动详细名单,在2013年12月15日前报送屠宰企业延期整改完成情况和2013年新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名单。

  (三)严格新设立屠宰企业的审核。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于新设立的屠宰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规标准规定、《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和本地设置规划审核、备案。新设立的屠宰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全国屠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在网站发布。

  二、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与执法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屠宰企业加强台账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统一台账记录,严格生猪来源登记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

  (二)全面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月报送统计数据制度。对于已在商务部畜禽屠宰统计监测系统注册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尚未注册的,要积极沟通协调,帮助其尽快注册。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各项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禁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屠宰废弃物管理。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促进屠宰行业发展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和财政投入,正确引导鼓励屠宰行业兼并重组,向上下游延伸产业链,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行业结构和布局。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促进检验合格肉品跨区域流通,鼓励发展冷链物流。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安排中央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屠宰企业升级改造。要会同当地财政厅(局),严格“放心肉”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工作有关要求和行业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屠宰行业管理执法人员和屠宰企业管理人员、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屠宰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肉品质量安全宣传工作,积极宣传冷却肉,培养科学健康的肉品消费理念。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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