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会〔2013〕第 22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2月2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切实减轻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量,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轻装上阵抓质量、抓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现就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含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同)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行业管理需要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网上信息报备工作,应当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为平台,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他网站或平台进行网上信息报备,不得超越财政部的要求自行增加报备信息。

  二、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含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应当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统一进行,一般不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纸质材料。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的业务报备,只需报备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类业务,不需再报备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对于其他可以在网上完成的信息报备工作,原则上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提供线下报备资料。

  三、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行业管理和会员服务需要,在其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中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应当精简报备信息、减少报备工作量,并不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纸质材料。

  四、各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过程中,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资源共享;对于相同或类似信息,不得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重复报备。

  财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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