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 3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4年1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月1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现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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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存货正常损失可以采用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企业在进行清单申报时,还需要出具损失情况的分析报告。
 
  二、关于商业零售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问题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根据25号公告有关规定,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于金额较大,因此,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当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纳税申报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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