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下达2014年上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贸函〔2013〕第 1032 号
  • 【法规类别】国内贸易管理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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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广东、广西、深圳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商务部2008年第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参照港澳市场需求和内地有关企业近年出口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14年上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达配额仅限于对香港、澳门市场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将上述粮食制粉转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有违规,商务部将取消其配额及今后的配额分配资格。

  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8]59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澳门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发[2008]369号)的要求,加强对出口合同等的审核,并在有关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转口”或“限于出口至澳门,不得转口”。

  三、请将上述配额分配情况通知有关企业,并密切跟踪、及时报告配额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附件:2014年上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商务部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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