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 7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4年1月2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月2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本法全文废止。

 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营改增试点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修改为“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

  四、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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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扩围,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适用范围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为配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本“公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原营改增纳税申报相关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依然有效,继续执行。本“公告”强调以下三点:
 
  (一)明确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的相关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中有关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描述性内容进行了删除。
 
  (三)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仍可以继续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2014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其复印件可以继续作为纳税申报其它资料报送。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一般纳税人  申报  抵扣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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