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

  • 【法规文号】体经字〔2014〕第 34 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14年1月1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月1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体经字〔2013〕381号),提高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现就推进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放范围

  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即座位数20000个(含20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3000个(含3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1500个(含1500个)以上的游泳馆(跳水馆),以及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

  二、开放要求

  (一)大型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应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等,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

  (二)大型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

  (三)大型体育场馆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应免费、低收费开放。

  (四)大型体育场馆在全民健身日应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五)大型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

  (六)大型体育场馆每年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以下基本公共体育服务:

  1.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少于4次。

  2.举办体育讲座、展览等不少于4次。

  3.开展体育健身技能等培训不少于1000人次。

  4.进行国民体质测试不少于3000人次。

  三、开放职责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大型体育场馆每年应将场馆名称、地址、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内容向当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大型体育场馆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要在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免费或低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经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

  (三)大型体育场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场馆管理规定、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与义务、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等,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大型体育场馆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人员,并在显著位置标明体育器材、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大型体育场馆应定期对室内外体育设施设备、场地器材等进行保养和安全检查。

  (六)鼓励大型体育场馆在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期间办理公众责任险。

  四、保障和落实

  (一)各地体育、财政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把这项事关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惠及民生的工作抓紧抓好。要将此项工作纳入体育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制度设计、跟踪问效和科学研究,保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收到成效。

  (二)各地财政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大型体育场馆发挥公共体育服务功能。根据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必要的补助资金,支持其日常运行和大型维修、设备购置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应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公共体育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大型体育场馆进行捐赠和投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三)各级体育、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强化监管,切实帮助解决开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体育部门要加强管理,加强督察,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与群众需求有效对接。加强开放服务的规范化建设和绩效考核评价,使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开放水平。

  (四)大型体育场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体育场馆开放、服务、保障和安全监管等规定,尊重和贴近社会公众需求,结合体育特点和本地实际,合理调配资源、改善服务效能,创新惠民举措、拓展服务项目、延伸配套服务,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场馆使用率,向社会提供多样化和人性化的公共体育服务。

  (五)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本地区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工作,确保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在2014年2月1日前全面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并于2014年3月28日前将本地区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名录报体育总局备案

  国家体育总局 财政部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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