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调整进出口商品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4〕第 15 号
  • 【法规类别】综合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4年2月1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2月10日
关联知识

  为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附件)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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