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14〕第 6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1月2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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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决定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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