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部分中央文化企业经济效益季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文资〔2014〕第 2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14年3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3月18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为加强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工作,及时掌握中央文化企业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现将中央文化企业经济效益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报)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季报工作,充分发挥季报作用

  中央文化企业季报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季报管理既是中央文化企业实现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的内在需要,也是出资人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动态分析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手段。当前,中央文化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为实现经营发展目标,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要高度重视季报工作,更好地发挥季报作用,将季报工作与财务战略、财务预算、财务决算、绩效评价、内控管理等工作相结合,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明确职责、专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季报审核汇总和统计分析工作。

  二、规范季报报送内容和程序

  (一)报送范围。部分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报送内容。1.季报报表。包括利润及相关指标表、资产负债及相关指标表、生产经营指标表(见附件2、3)。企业母公司和所属各级子企业分别填报季报报表,同时母公司还应统一编制合并的季报报表。2.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见附件4)。

  (三)报送时间。报送季报的中央文化企业,应于2014年4月、7月、10月和2015年1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季报报送财政部文资办。

  (四)报送程序。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季报直接向财政部文资办报送。其他中央文化企业季报,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文资办报送。

  (五)报送方式。主管部门汇总、各中央文化企业合并、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电子文档发送至yuyuanfang@mof.gov.cn。软件下载需登录财政部官方网站,进入“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局频道,在“软件下载”功能区中下载。

  三、其他

  在编制季报过程中,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分工协作,财务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相互沟通、协调一致,确保职工薪酬、生产运营情况指标和著作权资产指标等季报数据准确可靠。

  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文资办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余远方 010-68553752

  附件下载:

  附件1:部分中央文化企业名单.xls

  附件2:2014年中央文化企业经济效益季度快报.xls

  附件3:2014年中央文化企业经济效益季度快报编制说明.doc

  附件4:2014年中央文化企业经济效益季度快报分析报告参考格式.doc

  附件5:2014年中央文化企业经济效益季度快报系统及用户操作手册.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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