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管理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会〔2014〕第 10 号
  • 【法规类别】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3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3月17日
关联知识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企业、中介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为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提升会计工作总体水平,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在总结我国管理会计理论发展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印发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做好顶层设计,指导和推动管理会计工作全面系统开展。这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群策群力、集思广益、共同推进。为此,我部决定公开选聘一批管理会计咨询专家。现将有关选聘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愿意为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贡献力量;

  2.身体健康,能够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3.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职责。

  (二)专业胜任能力条件。

  1.管理会计理论界专家,应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长期从事管理会计研究,在管理会计领域具有丰富研究成果和较大影响;

  2.企事业单位专家,应长期从事单位的规划、决策、控制、评价等管理会计相关工作,具备丰富的管理会计经验,具有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单位担任分管会计工作的领导;

  3.政府及监管部门专家,应长期从事管理会计及相关工作,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相关会计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在本单位担任司(局)级以上领导职位;

  4.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专家,应长期从事管理会计咨询等相关服务,在业界具有良好声誉,在本单位担任管理会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

  二、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要权利。

  1.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管理会计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有关管理会计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 主要义务。

  1.按时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咨询专家组会议以及相关的管理会计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2.按时完成所承担管理会计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

  3.定期反馈管理会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对相关问题提出咨询建议;

  4.配合做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过程中的调研等相关工作;

  5.按照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三、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请如实填写《管理会计咨询专家申报表》(见附件),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与管理会计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等,于2014年4月2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

  申报者可登录财政部网站下载申报表电子版,网址:http://www.mof.gov.cn;或登录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casc.gov.cn。

  (二)所在单位审核。请所在单位予以审核把关,并在《管理会计咨询专家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申报人选原则上不超过两人。

  (三)审定聘任。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我部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聘期两年,可续聘。

  联系人:高大平   薛杰

  联系电话:010-68552528 010-68552897

  传真:    010-68552528

  电子邮件:gaodaping@mof.gov.cn xuejie@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会计司

  制度二处

  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管理会计咨询专家申报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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