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通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办电函〔2014〕第 57 号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4年2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2月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为http://dzsw.mofcom.gov.cn)已建成并正式开通。为充分发挥系统功能,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系统应用

  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统计、监测、信用、业务管理和服务企业的工作平台,汇集了电子商务发展和应用的相关信息。各地要加强应用,并按照要求及时维护相关栏目。(系统使用手册可登录系统下载)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负责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处室,专人负责系统应用及电子商务统计相关工作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请于3月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商务部(电子商务司)。

  三、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

  各地要按照电子商务统计工作要求,依托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组织电子商务企业按时填报数据。同时,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质量,认真做好本地区行业报表汇总、测算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强统计数据的分析和应用。

  四、开展应用培训

  商务部将针对各地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系统应用和统计专项培训。在此基础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面向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电子商务企业的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

  系统投入使用后,各地要及时反馈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和系统建设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

  联系人:电子商务司  仇妍蕾  王中辉

  电话:010-65197487,65197902

  传真:010-65197491

  邮箱:qiuyanlei@mofcom.gov.cn

  附件: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简介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2月7日

  附件

  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简介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服务于政府、企业科学管理和决策,商务部建设了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电子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信用管理、应用促进、行业管理工作和服务企业提供技术保障。

  全国电子商务信息管理分析系统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统计等工作的综合性工作平台,设有中央、地方两级平台,具有统计、监测、信用、业务管理和企业服务五大功能。

  统计功能--企业填报经营情况,系统按照电子商务产业规模、效益和贡献度三个层面,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各地和各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监测功能--利用技术手段采集电子商务相关信息,提升系统的统计、信用、业务管理功能,实现企业填报、第三方机构核对、市场反馈等三方互补机制和对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状况的有效监测。

  信用功能--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汇集各地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构建信用基础数据库,实现对电子商务信用情况的综合分析和有效监测。同时,为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提供信息服务。

  业务管理--服务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电子商务管理职能,开展各种业务工作。

  企业服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利用系统,发布电子商务政策、发展状况、统计数据,提供电子合同和业务办理渠道,为企业服务。

  电子商务企业注册并通过审核后,按照要求定期填报企业经营数据。同时,企业通过系统,可查询相关政策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企业信用情况,辅助企业决策。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查看、审核本地企业填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同时,依托系统开展地区性电子商务应用促进、行业管理、政策宣传和向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地方平台汇集各地电子商务相关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查询检索和数据分析,了解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商务部通过整合商务系统资源,吸纳相关部门、企业、研究机构的数据信息和研究成果,构建电子商务统计和信用信息资源库。同时,可以通过系统进行统计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和项目管理,发布相关政策法规、行业动态、发展情况,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反映各地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的数据和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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