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中税协发〔2014〕第 5 号
  • 【法规类别】会计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3月2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做好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进一步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中税协发[2013]058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科学计划,周密部署,认真做好各环节的工作。要及时转发并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做好事务所等级认定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等级认定工作与会员年检工作结合进行。

  二、简化等级申报手续

  为减轻事务所负担,进一步简化申报手续。事务所申请等级时,不再需要提供协会颁发的相关证件或已在协会留存的证件资料复印件。其他申报流程仍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审查核实力度

  对新申报的事务所,要按照认定标准认真审查,达不到标准不能认定。对上年度认定的等级事务所,只进行案头审核;对认定指标异常的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取消或降低等级。审查中,要突出对执业质量的检查,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鉴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事项的,实行一票否决。

  四、几点要求

  1、认定工作务必在11月底前结束,地方税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安排,尽量避开事务所业务繁忙期。

  2、等级事务所认定比例过高的地区,地方税协要采取有效措施,适当控制数量,确保等级事务所的品牌价值。

  3、各地税协要及时将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总结(含事务所认定名单)于12月31日前上报中税协(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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