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2013年度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利差减免申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国际〔2014〕第 19 号
  • 【法规类别】其他财会法规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3月1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3月17日
关联知识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项目单位:

  为鼓励地方财政和项目单位(以下简称“借款单位”)及时还款,我司将启动2013年度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贷款项目利差减免工作。减免工作将继续采取先由借款单位主动申报、再由我司按规定审核和实施减免的程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一)减免范围

  亚行给予利差减免的所有贷款项目在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还款。

  (二)减免条件

  1、对于符合减免范围的项目,借款单位必须在上述期间内及时偿还本金、利息和承诺费;并且

  2、对于符合减免范围的项目,必须截至2013年12月31日对我部没有欠款。

  二、减免原则

  (一)亚行对我国的利差减免原则

  当我国所有贷款项目都按时还款时,亚行对于特定期间内的贷款项目按规定幅度减免利息。

  (二)我部对地方和项目单位的利差减免原则

  1、只要借款单位对我部按时足额还款,对于单个贷款项目,我部即把亚行在该项目下对我部的减免优惠全部给予借款单位,减免金额计算与亚行一致;对于打捆贷款项目,减免金额按照子项目贷款金额占整个项目贷款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2、对于借款单位在账单注明的还款日期后15日(含)内付款到账的项目,按亚行减免金额的100%予以减免;对于超过还款日期后15日,但在30日(含)内付款到账的项目,按亚行减免金额的50%予以减免;对于超过还款日期30日付款到账的项目,不予减免。

  (三)减免金额划转方式

  减免金额原则上直接用于冲减同一贷款项目的未来到期债务。对于未来到期债务不足以抵减减免金额的项目,不足抵减部分将返还至借款单位指定账户;若借款单位为财政部门,不足抵减部分划入其指定的还贷准备金账户。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利差减免申报材料

  利差减免申报材料包括《亚行贷款项目利差减免申报表》(加盖公章的原件及数据光盘)、我部开具的账单和借款单位实际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收到本通知后,请登陆财政部官方网站国际司子网站(http://gjs.mof.gov.cn)“政策发布”栏目下载该电子表格(该申报表应在“启用宏”的状态下填写才能有效)。

  (二)《亚行贷款项目利差减免申报表》的填写要求

  1、严禁涂改、伪造相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我司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2、关于申报范围。此次申报只针对亚行贷款项目。以下情况将不在申报之列:(1)已经提前偿还完毕的项目;(2)各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应是本单位作为直接债务人的项目,不包括本单位作为担保人的项目;

  3、关于实际付款日。《亚行贷款项目利差减免申报表》中所指的实际付款日以银行付款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准。如果一份账单分几次付清,应按报表格式逐笔填明付款时间、付款币别及付款金额,报表将自动计算出加权的还款日期。

  (三)申报材料的报送

  请将《亚行贷款项目利差减免申报表》(原件及数据光盘)、相关账单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寄至我司资金处,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利差减免材料”。

  联系人:财政部国际司资金处李双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邮编100820。

  四、申报时限

  请务必于2014年5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寄至我司,逾期将不再受理。

  财政部国际司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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