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会员证制发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中税协发〔2014〕第 14 号
  • 【法规类别】会计
  •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 【发布日期】2014年4月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4月8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应地方税协及广大会员要求,为提高会员证发放工作效率,中税协决定,调整会员证(含团体及个人会员证)发放方式,由中税协统一制作打印、地方税协负责发放,改为中税协统一印制,地方税协负责打印、发放。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员证申请、发放方式调整如下:

  (一)新入会的会员应通过会员信息采集系统向地方税协申请入会。地方税协确认入会申请后印发会员证,并指导其完成信息采集和安全盘申领的相关工作。

  (二)会员申请变更或补发会员证,仍按现行办法提出申请,由地方税协确认后为其换发或补发会员证。

  会员信息采集系统操作流程详见系统首页的操作说明。

  二、中税协原则上于每年4月和9月分两次给地方税协配发空白会员证。配发数量按照上年度同期实际打印数量,另增加20%备用。

  三、会员证发放后,如因信息填报错误,会员证损毁、遗失等个人原因需要补发时缴纳的工本费,由地方税协收取,并于每年4月与会费一并上交中税协。

  四、各地税协要重视和做好本地区会员证打印、发放工作。工作中如有问题,可联系中税协有关部门。

  注册部(业务问题)

  电话:010-68413988转8203传真:68412404

  信息部(信息技术支持)

  电话:010-68451149咨询QQ:786496627

  五、之前下发的关于会员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有关做法和要求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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