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