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6〕第 47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5月2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5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3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成品虫草出口退税的请示》(青国税进字〔1996〕12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成品冬虫夏草的生长特性和生产加工过程中需经长时间非防腐剂熏蒸处理、烘干等复杂工序,并且加工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因此,我们意见你省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1995年7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的成品冬虫夏草,按10%的退税率办理退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对出口的非成品冬虫夏草,应按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抄送:青海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