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发〔2014〕第 24 号
  • 【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4年4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4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第16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银行调运外币现钞业务发展,进一步规范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修订了《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前已获得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资格的银行,无需重新申请业务资格。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印制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签章的《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在2015年9月30日前依然有效。届时仍未使用的《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回收销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规定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函[1998]6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2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4]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口岸海关办理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9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系。

  联系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电话:010-68402313;

  海关总署电话:010-65194959。

  附件: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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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无相关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完善外币现钞跨境调运管理,便利银行外汇业务经营

  为适应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外币现钞调运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对银行跨境调运外币现钞管理制度进行了联合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所涉调整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简化管理流程,将行政审批职责基本下放至各外汇分局;二是明确新增口岸的程序,只需所在地外汇分局、直属海关各自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备案即可;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其他机构,经批准后可参照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四是将《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的名称调整为《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

  《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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