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命名黑龙江省、河北省税务干部学校为“全国税务系统廉政教育基地”的通知

  • 【法规文号】税总发〔2014〕第 15 号
  • 【法规类别】其他政策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4年1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1月27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自2009年起,税务总局决定在税务培训机构开展廉政教育基地建设工作,以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各级税务机关及培训机构积极响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大力推进廉政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已有14所税务院校被总局命名为全国税务系统廉政教育基地。

  黑龙江省、河北省税务干部学校在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基地创建工作中,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建设规划,加大廉政培训力度,加强廉政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营造廉政文化氛围,在以教学培训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为进一步推动税务系统廉政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命名上述两所学校为“全国税务系统廉政教育基地”。

  希望各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实际,努力推进税务廉政教育基地建设。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廉政教育培训工作和自身建设,努力建设成为具有税务特点、高水平、有影响的廉政教育基地,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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