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文资〔2014〕第 7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5月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5月7日
关联知识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2014年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收取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体现。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申报和交纳中央文化企业2014年国有资本收益。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是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文化企业(见附件1)。2014年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相关规定,从2014年起,中央文化企业应交利润收取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为10%。

  (二)国有股股利、利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利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三、中央文化企业在规定时间向主管部门申报国有资本收益,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以司函形式报财政部(文资办)复核。

  (一)应交利润(申报表见附件2),由中央文化企业2014年5月31日前一次申报,并附送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见附件3),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见附件4),由中央文化企业或者授权机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见附件5),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在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有关单位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四、中央文化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除报送纸质资料外,同时通过“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系统”报送电子数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系统”请到财政部文资办网站下载,具体下载地址为:http://wzb.mof.gov.cn/pdlb/rjxz/

  五、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该通知转发所分管中央文化企业,按规定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工作。中央文化企业应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对于隐瞒、滞留、拖欠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联系人:戚骥(68553745)、余宛泠(68553743)、湛志伟(68553747)

  附件1:《应申报国有资本收益的中央文化企业名单》。

  附件2:《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附件3:《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附件4:《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附件5:《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

  附件下载:

  附件1.xls

  附件2-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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