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14〕第 24 号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5月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5月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现就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对出口货物发货人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三、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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