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14〕第 58 号
  •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4年4月2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4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50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5]17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近期,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175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时间、工作要求、违规处理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经营状况申报(以下简称外汇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做好与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于2014年5月11日前,将辖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注销、吊销和转内资程序的企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设置为业务管控状态,该部分企业不纳入应申报企业底数。

  外方股东仅为境内投资性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参加外汇年报;由境内投资性公司与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由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所在地外汇局申报(其外方权益应剔除境内投资性公司享有的权益)。

  二、2014年外汇年报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2013年末资产负债表、2013年度利润表以及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见附件1)内容有所调整,取消本年度已汇出外方利润、对外担保本年新增担保金额等数据项的填报,增加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子公司的权益数据填报。其他相关财务报表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填报。

  三、2014年外汇年报信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系统外汇年报功能上线准备操作指引见附件2)。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申报,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年报数据报送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不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纸质材料,但应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并留存相关材料3年以上备查。

  四、2014年外汇年报将继续强化对重点企业的外汇年报要求。各分局应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实到注册资本、所属行业等因素确定辖内重点企业名录(重点企业的实到注册资本总额占应申报企业实到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做好对重点企业的数据质量核查工作,确保重点企业外汇年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各分局应高度重视外汇年报数据质量,加大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数据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外汇年报数据质量及工作合规性审核的抽查力度,切实提高外汇年报数据质量。

  六、各分局应高度重视2014年外汇年报中的信息调研与数据分析工作,重在实效、力求简炼;应通过强化对企业外汇年报数据以及业务合规性的分析,及时掌握辖内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流动态势以及银行的合规性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资本项目事后核查与监管工作。

  七、2014年外汇年报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至8月31日。在2014年9月15日前,各分局可通过银行集中告知等方式进行催报,以提高申报比率。各分局应在催报截止日(9月15日)之后3个工作日内,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应报未报企业设置为业务管控状态。

  企业在催报截止日后申请补报的,如有合理理由且系初次未按规定申报或参检的,所在地外汇局可在企业出具相关说明函后为其办理补报手续,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恢复为正常业务状态;若无合理理由,应待管理检查部门查处后方可为其办理补报手续,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恢复为正常业务状态。

  八、各分局应认真做好外汇年报总结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上报外汇年报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将对各分局外汇年报数据质量控制、分析调研、事后监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纳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年度考核。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统计表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汇年报功能上线准备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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