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5月27日发布年度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由于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自2014年5月28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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