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 30 号
  • 【法规类别】基本法规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14年5月27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5月27日
关联知识

  为扩大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基层税务机关深入开展好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同时认真落实好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决定在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等11个涉税文书报表,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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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16年3月24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为扩大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推动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好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同时认真落实好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决定在公布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继续将取消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外埠纳税人经营地销售货物申请查验报告表》等11个涉税文书报表予以公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此次公告取消的11个纳税人填报使用类涉税文书报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文书报表类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表、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等4个表格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的附件,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的附件。以上文书报表在一定时期有效规范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中介机构自开、代开发票的管理,规范了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
 
  取消原因:因交通运输业已在全国范围内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上5个文书报表不再适用,予以取消。
 
  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使用增值税发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信息系统文书报表调整,对“营改增”交通运输业纳税人的政策指导和文书报表填报辅导,优化服务。
 
  (二)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类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表、作废红字发票通知单申请表是为配合执行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61号)文件而设置的,在一定时期为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和使用后续管理发挥了作用。
 
  取消原因:为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总局进一步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相关文件不要求填报该两个申请表,特明确取消。
 
  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再填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申请表、作废红字发票通知单申请表。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调整工作流程,做好应对,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同时要深入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简化相关手续和流程、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
 
  (三)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类优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类
 
  一是外埠纳税人经营地销售货物申请查验报告表、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这两表单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对相关业务的规定而设置的,主要作用是加强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查验管理。
 
  取消原因:该项查验工作已不完全适用,作用发挥有限,为优化对纳税人的管理,进一步减少进户执法的,有必要取消该两表单。
 
  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纳税人外出经营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无需填报外埠纳税人经营地销售货物申请查验报告表或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外埠纳税人经营地销售货物专门查验,但要结合日常巡查、强化日常管理,掌握外埠纳税人基本情况,加强风险管理,结合涉税信息以及纳税风险分析,控制风险。
 
  二是发票购票特批申请表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件设置的,主要用于当纳税人出现欠税、滞纳金、违章等各种情况被停购发票时,可以通过“购票特批”申请,经批准后购买所需要的发票。
 
  取消原因:购票特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
 
  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依法履行义务后,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设置的《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的文书,主动对纳税人进行管理,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发票,无需纳税人再申请。
 
  三是发票退票申请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加强发票管理精神而设置的,主要用于当纳税人出现发票退时,填报发票退票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
 
  取消原因:实际征管工作中填报该表意义不大,取消该表有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基层工作量。
 
  取消后的管理:取消后,纳税人可直接办理发票退票手续,无需填写发票退票申请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票手续。
 
  各地税务机关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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