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1号(关于公布2014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4〕第 41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4年5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5月2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见附件3)及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并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二、《香港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其他带式连续运货升降、输送机”(税则号列842833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4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4年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PE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海关总署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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