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14〕第 46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5月2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5月27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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