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加快推进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14年中央排污费支出预算,具体项目名称及预算金额详见附件。该项经费预算科目列“211 节能环保”。
请严格按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环保总局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2014年排污费支出(第二批)项目预算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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