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14〕第 71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6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6月13日
关联知识

福建、湖北、广西、四川、甘肃、新疆、青海省(区)财政厅,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福建、湖北、广西、四川、甘肃、新疆、青海省(区)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183亿元,其中福建、湖北、广西、四川、甘肃、新疆、青海省(区)额度分别为24亿元、31亿元、22亿元、40亿元、23亿元、22亿元、21亿元。各省(区)额度以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时间安排。2014年6月20日招标,6月23日开始计息,招标结束至6月25日进行分销,6月27日起上市交易。

  (四)招标方式。招标总量183亿元,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6月2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1年6月23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期债券还本付息。

  (六)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1%。

  二、发行款缴纳

  承销团成员于2014年6月25日前(含6月25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团成员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三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一)福建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福建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福建省分库

  账    号:130000000002278001

  汇入行行号:011391000011

  (二)湖北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湖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湖北省分库

  账    号:17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521000105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广西区分库

  账    号:20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611001009

  (四)四川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四川省分库

  账    号:21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651000019

  (五)甘肃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甘肃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甘肃省分库

  账    号:27000000000227101

  汇入行行号:011821001005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库

  账    号:300000000002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881001009

  (七)青海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青海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青海省分库

  账    号:280000000002271008

  汇入行行号:011851001004

  三、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4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4〕42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4年6月13日

  附件下载: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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