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5号(关于开展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4〕第 45 号
  • 【法规类别】综合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4年6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6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落实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北京、天津、石家庄海关启动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首先在北京、天津海关启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自2014年10月1日起,石家庄海关启用此通关方式。

  二、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适用于企业在京津冀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京津冀地区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或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手续。

  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口岸清关、转关、“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区域通关一体化等任何一种通关方式。

  三、取消京津冀地区报关企业跨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限制,允许报关企业在京津冀地区“一地注册、三地报关”。

  四、北京、天津、石家庄海关互认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原产地预确定和许可证件、归类、价格等专业认定结果以及暂时进出境等行政许可决定;待系统完善后,在银行总担保及汇总征税项目的基础上,实现“一份保函区域通用”。

  五、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审核、税单打印、核注核销、无纸转有纸、汇总征税试点等操作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报关单原则上应在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特殊情况不适合口岸海关查验的,企业提出申请后,由企业所在地海关派员到企业所在地海关监管场所(或企业)实施查验。

  七、北京、天津、石家庄海关凭电子放行信息办理货物出场(库、区)手续,实现卡口自动核放。

  八、北京、天津、石家庄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通关状态查询”、“通关疑难咨询”等公共服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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