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事宜的公告)

  •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4〕第 52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14年6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6月30日
关联知识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瑞自贸协定》规定,海关总署将自7月1日起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可根据《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见附件1)对其生产并出口至瑞士的中国原产货物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不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相关货物可凭原产地声明在瑞士申报进口时申请享受《中瑞自贸协定》优惠关税待遇。经核准出口商名单见附件2。

  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AA类生产型企业可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海关总署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授予企业“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相关企业于次月1日起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三、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再享有“经核准出口商”资格:

  (一)该企业的海关管理类别发生降级;

  (二)经海关核查,该企业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不实,情节严重的。

  四、《中瑞自贸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中瑞自贸协定》规定格式(见附件4)打印、加盖或者印刷在发票或者装箱单等商业单证上;

  (二)包含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码和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应为23位字符,仅可使用数字或字母,由下列号码组成:

  1.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5位);

  2.商业单证的签发日期(8位,4位年+2位月+2位日);

  3.商业单证号码(10位),不足10位的在前加0补充至足位。

  例如:经核准出口商注册号为11111,商业单证号码为123Abc,商业单证的签发日期为20150101,则原产地声明序列号为111112015010100000123Abc。

  (三)自商业单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为确保原产地声明体系的顺利实施,中瑞双方海关已建立原产地声明数据交换系统。经核准出口商应将原产地声明扫描件按照下列方式发送至中国海关:

  (一)扫描件格式应当为PDF文件,清晰度200ppi,文件小于500K。

  (二)文件名和邮件名称应当为原产地声明序列号。

  (三)为避免在瑞士进口通关受阻,该扫描件应于相关货物在瑞士进口报关前发送,发送电子邮箱地址为:gbhgycd@customs.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瑞自贸协定>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清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承诺书

  4. 原产地声明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