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请报送民族贸易有关情况的通知

  • 【法规文号】商流通司函〔2014〕第 91 号
  • 【法规类别】工作通知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14年6月30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6月30日
关联知识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升民族贸易发展水平,研究推进民族贸易发展的措施,现对各地民族贸易发展情况开展调查。具体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促进民族贸易发展方面已经开展的工作以及取得的成效,包括民族地区市场体系建设及商品流通基本情况、民族特色商品流通情况、民族贸易骨干企业培育情况等;

  (二)在促进民族贸易发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及有关建议。

  二、工作要求

  请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调研,摸清本地民族贸易发展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建议。有关材料(包括电子版)请于2014年7月5日前报送我司。

  联系人: 祝斌  周轶

  电  话:010-8509374785093787

  传  真:010-85093795

  邮  箱:zhubinsm@mofcom.gov.cn

  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2014年6月16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