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办库〔2014〕第 284 号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7月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关联知识

  各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

  在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中,部分银行出现中标后发现债券质押不足,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还有的银行备案我部的收款账户信息与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不一致,导致国库定期存款拨款延误,严重影响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正常操作。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提高效率,确保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经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部门间沟通不畅,工作不认真、细致,导致中标后发现债券质押严重不足,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部门协调不力,或因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升级,相关人员仅更新在人民银行报备的账户信息,未及时向我部更新报备国库现金管理相关账户信息,导致我部定期存款资金无法顺利划拨;个别银行因岗位人员调整、离职等,业务交接不到位,导致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延误、信息报备不及时等等。请各银行高度重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业务,加强部门协调,在参与每期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参与投标人员应与负责债券管理、资金划拨和账户信息备案人员加强沟通,确保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办理债券质押,确保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准确无误,不影响中央国库定期存款资金的顺利划拨。

  二、及时报备信息,确保准确无误。为确保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拨款业务顺利进行,请所有参与银行于2014年7 月10日前,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37号)规定,向我部重新报备收款账户信息(格式见附件)。请各参与银行负责资金划拨和账户备案相关人员,严格按规定,准确、无误地报备单位名称、收款账户全称、收款账户账号、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及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号等信息,确保国库定期存款资金划拨当日银行相关信息真实、有效,并与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相关信息严格保持一致。

  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违约责任。此次报备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后,如银行账户信息(单位名称、收款账户全称、收款账户账号、收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及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号等)再有变更,请各有关银行负责资金划拨和账户备案的人员,及时将变更后信息报备财政部(国库司)。今后如出现银行中标后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质押,或国库定期存款资金划拨当日银行相关账户信息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不一致等情况,对资金划拨造成影响的,相关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我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库司国库现金管理处  吕 健

  联系电话:010-68552969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国库司国库现金管理处(邮编:100820)

  请按照要求将《关于报送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相关账户信息的函》(“以下简称《函》”)的正式件两份寄至财政部国库司国库现金管理处,《函》的电子版同时发送至:lujian@mof.gov.cn

  附件:关于报送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参与银行相关账户信息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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