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补发会员证工本费收取方式的通知

  • 【法规文号】中税协秘发〔2014〕第47号
  • 【发文机关】中税协秘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14年7月29日
  • 【法规类别】会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7月2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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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税协于2014年4月8日下发了《关于调整会员证制发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税协发[2014]014号),其中第三条规定,“会员证发放后,如因信息填报错误,会员证损毁、遗失等个人原因需要补发时缴纳的工本费,由地方税协收取,并于每年4月与会费一并上交中税协”,因地方税协不能开具工本费发票,现将工本费收取方式由地方税协收取调整为由中税协统一收取。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汇款时需在事由栏里注明汇款用途为“补发会员证(团体或个人)工本费”,取得汇款凭证后填写《开具发票申请表》(见附件),并将汇款凭证粘贴于申请表指定位置,传真至中税协教育培训部。中税协收到传真后1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并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申请人。如未传真申请表,视为不需要开具发票。

  二、申请人持申请表至地方税协申请补发会员证。

  三、工本费汇款银行账户

  收款人:北京中注税协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微路支行

  账 号:0200080909200168953

  四、如地方税协审核申请后,确认申请人系正常信息变更,不需缴纳工本费的,申请人须在申请表备注栏填写退款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由地方税协签章后传真至中税协申请退款。如已开具发票,需将发票原件退回至中税协教育培训部,中税协收到发票后办理退款。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英伟

  电话:010-68413988转8408

  传真:010-6845739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1层教育培训部

  邮编:100142

  附件:开具发票申请表.xls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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