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百六十六号)

  • 【法规文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14〕第166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8月26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8月2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社会政策研究信息化支撑系统项目(编号GC-FC130553)”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国研数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20层2012

  被投诉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25号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院1号楼

  相关供应商: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518号1幢2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中标人上海万达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万达公司”)冒用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万达股份公司”)的本地化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违反涉密资质要求,被投诉人在投标组织过程中没有严格审查,造成评分有误影响评标结果。请求责令终止被投诉人与上海万达公司的合同谈判,废除上海万达公司的中标资格,并重新组织专家评审。本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标人须提供在北京本地化服务机构、项目组人员资质证书及社保证明材料。上海万达公司实际拥有招标文件规定的本地化服务机构北京分公司,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万达股份公司的北京分公司材料。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时,未发现上海万达公司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相关分值应不予认定。

  为此,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9条、第77条、第82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影响了中标结果,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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