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价格〔2014〕第1959号
  • 【发文机关】发改价格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8月26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8月2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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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政策,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现行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现行征收标准高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维持现行征收标准不变,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8分钱。

  二、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自2015年1月1日起统一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

  三、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各地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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