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综〔2014〕第56号
  • 【发文机关】财综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8月21日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8月2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所有收费项目纳入收费项目目录管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按照现行收费管理制度设立的收费项目,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具体管理政策外,还要将所有收费项目编制成收费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目录应包括各项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执收单位、资金管理、政策依据等内容。

  二、对涉企收费项目编制独立的目录清单。为使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收费项目目录中主要针对企业征收的收费项目,要单独编制涉企收费项目清单,作为收费项目目录的附录,一并向社会公开。

  三、收费项目目录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批准设立的的收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收费项目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收费项目目录。地方收费项目目录中,应包括由中央批准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的收费项目。

  四、实行常态化的收费项目目录公开。中央管理的收费项目目录,由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收费项目目录,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执行中收费项目政策发生变化,包括取消、停征、名称和执收单位变更等,在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收费项目政策调整后,由负责目录管理的财政部门及时更新收费项目目录相关内容。

  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收费项目目录常态化公开工作。凡未纳入收费项目目录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等文件规定,对拟公开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特别是未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不得纳入收费项目目录。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管理,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对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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