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文资〔2014〕第17号
  • 【发文机关】财文资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14年9月16日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4年9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发元,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根据《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有关规定,为积极稳妥推动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和国际化经营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工作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需要,2006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2014年财政部修订和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8项具体准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目前我国大部分大中型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企业稳健经营和开拓国际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中央文化企业会计核算体系、财务信息系统作相应调整,对企业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经营成果均会产生重大影响,对经营决策、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会计人员素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中央文化企业要高度重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核算办法,强化财务督导,明确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做到早准备、早布置、早落实。中央文化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领导协调工作,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财务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做好具体落实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估计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企业会计准则》的有效执行。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总体要求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执行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以及2014年修订和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8项具体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不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等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二)2015年1月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以2015年1月1日为首次执行日,组织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并报送相关备案审批资料。中央文化企业未执行而所属各级子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属各级子企业应随中央文化企业统一开展此项工作。

  (三)2015年1月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各级子企业未全面执行的,中央文化企业应参照本通知,组织各级子企业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并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四)2015年1月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已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工作,根据2014年财政部修订和出台的8项新企业会计准则调整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等,此次不报送相关资料。

  三、认真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认真组织《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培训工作。财政部将于2014年10月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有关安排另行通知)。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将学习和掌握《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认真、扎实地组织开展《企业会计准则》层层培训工作。在培训范围上,既要包括各级企业财务、审计人员,也要对企业各级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培训;在培训内容上,既要学习了解《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变化和应用要求,还要紧密结合文化企业实际情况,深入研究探讨《企业会计准则》对本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二)全面开展企业户数清理工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全部子企业均应当纳入合并范围。因此,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自上而下分级组织做好子企业户数清理核实工作,对下属企业(单位)的户数、管理级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要认真组织清理,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为规范界定合并范围和企业级次奠定基础,不得存在应纳入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中央文化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境外企业和基建项目等,都应当纳入户数清理范围。

  (三)认真做好资产负债清查工作。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规定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真盘点、全面清查和质量核实,特别是对各类借款、长短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表外核算资产等应作为重点清查对象,并严格划分各类资产的范围,如实反映各类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财务风险,为规范其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准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奠定基础。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结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及时梳理和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及措施,补充完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核算、职工薪酬管理等内控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薄弱环节,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四、切实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工作

  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在全面开展户数清理和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认真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科目转换与账务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确保原有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一)统一修订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项规定,不得选择执行和降低标准。应统一修订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细化会计核算内容,合理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保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制度化、规范化。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前向财政部文资办报备。

  (二)认真做好有关账务衔接工作。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结合会计核算的变化情况,制定会计科目转换办法,完善企业会计科目核算体系,明确核算口径和确认原则,并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对原有会计科目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余额转换,确保新旧会计科目顺利衔接,重分类科目可追溯。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的变化及其衔接办法,及时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调试,以便实现数据转换,方便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确保新旧账套的平稳过渡。

  (四)及时调整年度财务预算和各项考核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央文化企业,在编制2015年度企业财务预算和设置考核指标时尚未考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影响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和变化情况,对企业财务预算和各项考核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五、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相关决策程序和会计核算办法,统一规范企业公允价值计量管理。

  (一)合理确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用范围。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要与企业主要业务或资产市场交易特点、文化行业发展特征、资产质量状况相符合,对于尚不存在活跃市场条件或不能持续可靠地取得可比市场价格的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要审慎选择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前向财政部文资办报备。

  (二)科学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采用公允价值对相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进行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包括活跃文化市场交易在内的各项影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相关估值假设以及主要参数选取原则。

  (三)建立完善的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对有关业务和资产负债项目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时,应当建立完整的公允价值计量备查簿,认真记录公允价值计量的依据和过程,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可靠性。

  六、认真核实企业资产质量

  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在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和主要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企业资产整体质量状况,客观、公允判断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和潜在增值能力,以及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状况,为出资人财务监管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一)定期开展资产质量核实工作。企业应当在认真开展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分析各项资产质量,客观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并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合理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及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不得出现新的潜亏挂账。

  (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企业应当统一修订内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各项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的范围、标准、依据和程序,按规定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不得利用减值准备计提、转回调节利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七、规范建立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制度

  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在认真清查、准确核实的基础上,根据经济业务实质和业务经营的特点,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管理办法,统一规范金融工具管理,合理划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类别。

  八、加强职工薪酬核算管理

  各中央文化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加强职工薪酬的核算管理。

  (一)加强职工薪酬核算管理。各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对提供给职工的各类形式的货币性薪酬或非货币性福利进行全面清理和分类核实,按规定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职工薪酬的情况,加强职工工资总额和福利费管理,规范各项报酬的计提与发放,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长幅度,按规定使用应付福利费余额,不得随意扩大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二)规范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及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支出。中央文化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及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支出确认有关负债,并进行追溯调整。中央文化企业在确认有关负债前,应当整理详细的福利计划、人员清单、费用项目、补偿标准、折现率等相关材料,并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负债确认情况出具专项经济鉴证说明。

  九、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工作

  中央文化企业原则上应聘请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会计准则》期初数调整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协助企业做好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期初余额转换等相关工作,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报告正文和《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等附件。专项审计报告中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二)审计依据、审计方法、审计范围和已实施的审计程序。

  (三)对首次执行日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变动核实结果及处理意见。

  (四)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调整情况。

  (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

  对境外子企业等确实难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应当由中央文化企业内审部门参照专项审计报告披露格式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十、按时上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备案审批资料

  (一)报送实施方案。

  2015年1月1日,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央文化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于2014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文资办报送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央文化企业名称,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纳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范围的各级子企业名称。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人员培训、户数清理、资产债务清查、内部会计核算办法修订、会计信息系统改造等具体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3.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权力机构对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决议复印件。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可能面临及需要协调的相关问题。

  (二)审批备案期初数等资料。

  1.2015年1月1日,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中央文化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指标解释口径,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编报《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报表重要项目说明(见附件1、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5年4月30日前,随201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报财政部审核确认,以确定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期初数。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1)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期初数的红头文件。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间、范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以及预计产生的影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等。

  (3)中央文化企业统一修订的《会计核算办法》及修订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的情况,新旧会计科目衔接对照表等。

  (4)中央文化企业合并口径《申报表》、报表重要项目说明、专项审计报告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期初数转换工作底稿电子文档,以及合并及各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申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A4纸打印。二级及以下子企业还应当报送报表重要项目说明、专项审计报告和期初数转换工作底稿电子文档(存入计算机数据附件信息)。

  2.2015年1月1日前,中央文化企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各级有关子企业未全面执行的,中央文化企业应参照本通知要求,对各级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期初数进行审核确认。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按照上述要求将各级有关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汇总报告,各级有关子企业合并及分户计算机数据,重要项目说明、专项审计报告电子文档等资料(存入计算机数据附件信息),随201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文资办备案

  中央文化企业应当认真落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强化对各级子企业的财务监管,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在执行和准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文资办。

  联系人及电话:余远方 010-68553752 13811623909。

  附件:

  1.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及编报说明

  2.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重要项目说明(参考格式)

  财 政 部
  2014年9月16日

  附件下载:

  附件1(1):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xls

  附件1(2):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编制说明.doc

  附件2:中央文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期初数申报表重要项目说明(参考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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