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汇发〔2004〕第22号
  • 【发文机关】汇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4年3月23日
  • 【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3月2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提高外汇收支监管的效率,逐步实现外汇管理方式向间接管理的过渡,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见附件),请遵照执行。非现场监管是立足于外汇管理职责的一项长期和综合监管,是全面履行外汇管理职责的一项系统性工作,各分局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有序运转的非现场监管组织框架,保证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总局相关部门联系。

  国际收支司联系部门: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处联系电话:010-68402385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部门:综合处联系电话:010-68402269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部门:综合处联系电话:010-68402246

  管理检查司联系部门:金融机构检查处联系电话:010-68402412

  信息中心联系部门:规划处联系电话:010-68402023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提高外汇收支监管的效率,保证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全面、连续、高效、系统的实施,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以下简称“非现场监管”)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外汇管理法规,将外汇收支监管内容量化为系统的、分层次的监管指标体系,以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借助多种技术手段,对各类监管指标进行全面、连续和系统的日常监测、分析和预警,实现外汇收支管理目标。

  第三条

  非现场监管是全面履行外汇管理职责的一项系统性工作,各级外汇局应按照非现场监管的总体规划,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协调合作。

  (一)总分局之间的职责分工总局负责非现场监管的法规制定、指标设计、技术开发、监管报告报送等方面的整体规划以及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全国外汇收支总量和金融机构总部外汇收支的非现场监管。分支局负责本地区外汇收支总量和所辖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外汇收支的非现场监管。

  (二)外汇局各业务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综合部门负责各业务监管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及有关配套工作,并参与其他业务监管部门与其相关的非现场监管工作。国际收支部门负责从宏观角度对外汇收支总量和趋势的分析和预警,并牵头组织对银行自身的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管。经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从真实性和合规性角度对经常项下的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管,并牵头组织对保险公司的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管。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从真实性和合规性角度对资本项下的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管,并牵头组织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管。检查部门负责对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等进行监管,并根据其他业务监管部门提供的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线索,组织对外汇行为主体的外汇收支进行现场检查。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根据各业务监管部门的业务信息需求,进行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为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提供信息技术手段。

  第四条

  非现场监管的数据信息以现有外汇管理各信息系统为基础,各业务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的非现场监管职责,从中采集需要的监管信息。非现场监管数据信息,应当按规定实施外汇局内部信息共享与使用。各数据信息的业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数据信息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外汇局内部各业务监管部门跨部门共享或者使用非现场监管数据信息时,数据信息使用部门应当取得该数据信息业务监管部门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数据信息。

  第五条

  总局各业务监管部门在综合部门的协调安排下,根据非现场监管的目标以及外汇收支形势的变化情况,设计和调整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并设定指标总的关注值和预警值。各分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外汇收支情况和监管特点,设定各自的关注值和预警值,并报总局备案

  第六条

  外汇局各业务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工作制度所附的《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指标》(见附件)中确定的监管对象、指标内容、监管目的、数据来源和具体方法,实施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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