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07〕第97号
  • 【发文机关】汇综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7年5月24日
  • 【法规类别】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5月24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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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外汇管理系统开展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的需要,总局为各分局刻制了一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现就印章的使用范围、启用时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适用于以下业务范围:

  (一)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包括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的规定,对《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和《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的用章。

  (二)银行经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管理。包括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引>的通知》(汇发[2005]70号)的规定,对《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通知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通知书》的用章。

  (三)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指根据《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的规定,对银行授权外币代兑机构备案确认的用章。

  (四)对银行上述各项业务以及其他结售汇业务管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用章。未经总局批准,各分局不得将“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用于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各分局也可按照汇发[2007]20号文件、汇发[2005]7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对上述各项业务使用公章。

  二、“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印章样章见附件)。

  三、各分局应于2007年6月1日前,委派相关人员持分局介绍信前来总局综合司414房间领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联系电话:010-68402193

  四、各分局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1]68号)等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并规范使用,更换、销毁印章须经总局批准。

  五、对中心支局、支局履行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中的用章需求,各分局可以参照总局提供的印模(印章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星),按照汇发[2001]68号文件的规定为辖内中心支局、支局统一刻制,并遵照本通知的规定使用。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总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8402385;传真:010-68402135。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印模(略)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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