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归还人民币贷款行为定性处理的通知【失效】

  • 【法规文号】汇综发〔2008〕第39号
  • 【发文机关】汇综发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08年5月12日
  • 【法规类别】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5月1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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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便利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汇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进行了规范。但近期发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质押借用人民币贷款,并将质押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的情况。为完善外汇管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行为,现就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质押借用人民币贷款并结汇偿还行为的定性和处罚问题通知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质押借用人民币贷款,所获得的人民币贷款资金应按照贷款用途进行支付,并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汇资本金质押所得人民币贷款资金以存款形式存放,再以质押外汇资本金结汇偿还人民币贷款及利息的行为,属于非法使用外汇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其定性和处罚。

  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立即转发辖内各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外汇指定银行应认真学习理解本通知要求,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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