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 【法规文号】汇综复〔2010〕第19号
  • 【发文机关】汇综复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0年2月2日
  • 【法规类别】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10年2月2日
  • 【废止时间】2014年9月28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的请示》(上海汇发[2009]2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以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向境外借款人alcatel_lucent participations境外放款3000万美元。

  二、今后,你分局可以按照《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的相关规定核准此类境外放款业务。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浦东新区辖内的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资金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

  此复。

  附件

  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制订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

  (一)本操作规程所称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浦东新区以及中国境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境外母公司最终控股的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操作规程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时,应参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

  (三)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

  (四)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应当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抵扣、冲销境内外应收与应付款项,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五)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分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

  (二)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

  (三)提供放款资金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

  (四)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三、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申请

  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向上海市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一)申请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

  (二)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

  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

  (三)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五)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

  (六)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浦东新区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上海市分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经审查无误后,上海市分局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向放款人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四、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操作

  (一)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申请从事境外放款,放款人应当向上海市分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1.开户申请书;

  2.上海市分局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

  上海市分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开户核准件,银行凭此核准件为放款人办理开户手续。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限于经上海市分局批准从放款人的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人民币划入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回收的放款资金本息以及境外控股母公司的履约保证金,支出限于经上海市分局批准的境外放款及向对应的资本金账户或经常项目账户划回资金以及原购汇所得外汇资金的结汇。

  (二)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可在上海市分局批准境外放款之日起6个月内,在批准放款额度内,经上海市分局核准,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三)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每笔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境外借款人应将还款外汇资金汇入原汇出资金的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经上海市分局核准,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账户划出的金额后,再将放款资金本息的其余部分按照本息配比原则划入原划出资金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放款如需展期,放款人应于到期日前1个月内向上海市分局提出申请。

  (四)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向其境外成员公司放款、或放款并委托其境外成员公司以借款资金进一步投资运作的,按年度核算的最末一日境外放款权益总额不得低于所对应境外放款的本金之和。

  (五)放款的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应当为境外资金运作建立专门的会计分账簿,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按月编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境外放款资金运用情况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

  (六)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浦东新区成员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五、监督管理

  (一)境外放款运营超过一年的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应在每年的6月份,由放款人汇总浦东新区各成员公司境外放款情况,向上海市分局报审。汇总报送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截至本年度5月末的该跨国公司前12个月各家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及运作情况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3);

  2.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境外放款资金运用情况表》;

  3.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的审计报告;

  4.前12个月该跨国公司境外放款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的验资报告(如上一年度未发生验资事项无需提供)。

  (二)上海市分局在收到上述完整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发现该跨国公司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境外放款不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所规定资格条件,或境外放款权益达不到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标准的,有权取消该跨国公司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境外放款资格。该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应在资格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放款本金及收益调回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资跨国公司资金回收达不到本操作规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标准的,出具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的境外控股母公司还应当在该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境外放款资格被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其保证责任。

  跨国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按要求向上海市分局报送第五条第(一)款要求的材料的,参照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浦东新区外资跨国公司从事境外放款,违反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由上海市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含境外委托放款)申请书

  (参考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根据有关规定,我公司申请从事境外放款(或境外委托放款)。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介绍

  关于放款人成立时间、目前主要股东、成立以来公司投资、生产、贸易等情况的介绍与说明。

  关于境外借款人成立时间、目前主要股东、成立以来公司投资、生产、贸易等情况的介绍与说明。

  关于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股权关联的介绍。

  二、关于境外放款资格的说明

  对于各参与境外放款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是否符合本操作规程要求的境外放款资格条件作出相应说明(依据本操作规程规定,对所有资格条件作是否符合的详细列举说明,并将本操作规程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随本申请书一并报送)。

  三、关于境外放款业务的说明

  我公司申请境外放款的资金数额、来源、去向如下(可采取文字表述):

 

资金来源

资金去向

利率

期限

用途

备注

折算为美元表示

计划划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境内外汇资金来源(注明公司名称)、账户种类、各账户计划划出金额

注明境外收款公司名称、国别(地区)、汇出计划

……

……

如为委托投资,注明受托投资机构、投资品种、投资计划

如为委托放款,注明受托金融机构

  拟用于境外放款的上述资金未被用于质押或抵押,我公司对上述资金的所有权无任何权利瑕疵。

  我公司承诺:

  1、以上陈述与所附申请材料均真实可信,我公司愿意承担因虚假陈述和伪造材料所导致的法律责任。

  2、一旦获得批准从事境外放款,我公司将履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各项职责,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分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若由于出现本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有关情况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分局取消境外放款资格,我公司将在资格被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

  4、在遇到严重影响中国国际收支平衡、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情况发生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从事境外放款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签章)

 ? 年 月 日

?

  附件2:

  表1: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外汇资金头寸变动表(参考格式)

 

 

月份

月初额

境内

划入

境外放

款汇出

境外放

款收回

应计

利息

月末额

备 注

放款人及其他参与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名称

……

……

……

……

……

 

……

……

……

……

……

……

……

 

……

……

  填写说明:

  1、 境内划入是指经核准当期从境内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账户划入的金额或人民币购汇所得外汇资金,以划入日为确认日

  2、 境外放款汇出是指经核准当期进行境外放款的金额,以汇出日为确认日

  3、 境外放款收回是指当期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以汇回日为确认日

  4、 应计利息是指账户当期产生的利息

  5、 月初额+境内划入-境外放款汇出+境外放款收回+应计利息=月末额

  6、 备注栏说明划入日、汇出日、划转及汇出核准件编号、收回境外放款日。

  表2:境外放款权益变动表(参考格式).

 

 

月份

月初货币资金

境外放款增加

境外放款汇回

投资增加

投资变现

应计利息

月末货币资金

投资权益

投资收益

备 注

放款人及其他各参与的浦东新区成员公司名称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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